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473,182,1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9486%)的吴兰兰女士计划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7,541,972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吴兰兰女士发出的《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吴兰兰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截至本公告之日,吴兰兰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64,197,140股,占公司总股本52.9242%,并通过深圳市裕同电子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8,985,022股,占公司总股本1.0244%,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473,182,162股,占公司总股本53.948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本次减持系吴兰兰女士个人资金需求。王华君、吴兰兰夫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持续坚定看好公司发展前景。
3、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7,541,972股(即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2%)。如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方式:大宗交易
5、减持期间: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
6、减持价格:以届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的价格。
7、吴兰兰女士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吴兰兰女士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1、股份限售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吴兰兰及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以及股东刘波分别承诺:除在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王华君、吴兰兰、刘波、邓琴以及王彬初分别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2、股份减持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吴兰兰承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其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由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本人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吴兰兰女士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拟减持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公**》、《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2、本次拟减持股份的吴兰兰女士将根据市场、公司股价等情况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股东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