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律笔谈】按
关于“限售股”,没有其明确的法律概念,却有重要的证券法律意义,从法律角度,“限售股”对维系公司治理,保护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从税法角度,考虑我国资本市场没有征收资本利得税,为保障**税收利益,避免股权投资成为富人逃税的手段,税法有必要对“限售股”进行界定,并予以课税。税法的这种考量符合税收公平,也具有税收经济效益。但税法意义上的“限售股”并不**等同证券法意义上的“限售股”,有关其税法的界定、税务处理,实务中常规筹划及逃税伎俩,本文特做简要分析。
【律师分析】
一、“限售股”的分类、税法界定
尽管法律没有对“限售股”的概念进行界定,但是不影响实务中对“限售股”的理解和类型的划分。“限售股”,顾名思义即股票不能出售流通,但是肯定不是限制特定股东**不能出售股票,只是法律或约定对它限定了不能流通的期间,例如:原始股东(中小股东)自企业上市后一年内不得转让。
“限售股”在类型划分上分为五种:其一,股份制改革前的国有股、法人股等限售股(简称“股改限售股”);其二,股份制改革新老划断后,依法律规定,原始股东上市后持有的限售股(简称“新股限售股”);其三,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增发形成的限售股(简称“再融资限售股”);其四,上市公司被举牌后,其董事、管理层及机构持有的股票限售股(简称“举牌限售股”);其五,上市公司股东单方面承诺的股票限售股(简称“承诺限售股”)。
根据167号文及70号文,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的范围不包括“限售股”,也不包括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换句话说,个人转让“限售股”是要交税的;个人名下取得“限售股”,无论是否原始取得,只要取得的股票仍在“限售期”,个人取得后再转让仍要交税。纵观两份文件,税法意义上的“限售股”的界定范围如下:
(1)股改限售股及限售期内孳生的送、转股;(2)新股限售股及限售期内孳生的送、转股;(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5)个人持有的从**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8)其他限售股。
从上述界定范围来看,税法意义上的“限售股”与法律上“限售股”的划分类型在范围上存在差别。可以基本确定的是,再融资限售股、举牌限售股、承诺限售股等不属于税法上的“限售股”范畴。但是,税法在列举“限售股”范围时,也采取了兜底式立法方式,除了正向具体列举之外,还包括“其他限售股”。对于何为“其他限售股”,可以结合所便函〔2010〕5号的精神准确掌握。
二、税法如何对“限售股”征税
关于股票转让要征税,《个人所得税法》这一法律级别的文件就有规定,即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纳税。只是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不高,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国目前暂时还是对个人转让二级市场的股票免征个税。但是,“限售股”有其特殊性,如果税法对其低成本的取得、高收入的转让行为免税,将加剧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社会反应也异常强烈,不利于税负公平、也减少了财政收入。在此情况下,税法就有必要将“限售股”转让行为排除在“免税”情形之外,而“限售股”的转让也属于财产转让的一种,故,应当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其按20%的税率征收“财产转让所得”税。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的逻辑,需要确定“限售股”的收入、成本及合理税费,公式表达为: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 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区别于一般股权转让,“限售股”在纳税地点、计税方式上存在**差异,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合理税费,包括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2、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3、个人股东转让限售股,以其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并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4、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流通股的,转让股票时视同限售股先转。
5、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税。
6、纳税人发生的限售股私下协议转让、被**扣划、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偿还债务等情形,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这点切记,特别是针对纳税意识较差的个人。
7、**公开发行上市的原始股东在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个人应仅申报一个成本原值。若限售股有不同成本的,应对所持限售股以每次去的股份数量为权重进行成本加权平均计算出每股的成本原值。
以上是税法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的规定总结,对于企业转让限售股,则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企业转让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但是,企业依据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不是限售股,企业对外转让二级市场股票,也需要征收所得税,不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