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集团违规被责令改正 法定代表人陆宏达收警示函

  

  **经济网北京8月24日讯 昨日,**证监会西藏证监局发布的关于对智度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该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协议约定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清算、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备案手续、未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款的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陆宏达自2020年4月至今担任智度集团有限公**定代表人,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西藏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智度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30号 

  

  智度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协议约定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清算、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备案手续、未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款的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关注你公司整改情况,视情形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3年8月23日 

  

  关于对陆宏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9号 

  

  陆宏达: 

  

  经查,智度集团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未按协议约定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清算、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备案手续、未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七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款的相关规定。 

  

  你自2020年4月至今担任智度集团有限公**定代表人,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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