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8月24日讯 昨日,**证监会西藏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2023〕25号、〔2023〕27号显示,**开发区凰朝投资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未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向投资者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
许若峰作为**开发区凰朝投资有限公**定代表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开发区凰朝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许若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从严监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私募办法》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基金业协会依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加强自律管理与风险监测。对违反本规定的,基金业协会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开发区凰朝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开发区凰朝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未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向投资者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款、第十一条**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关注你公司整改情况,视情形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3年8月23日
关于对许若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许若峰:
经查,**开发区凰朝投资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未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向投资者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款、第十一条**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你作为**开发区凰朝投资有限公**定代表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