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风险准备金可以计提20%吗?
1、交易所按向会员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含向会员优惠减收部分)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当风险准备金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可不再提取。
2、期货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企业风险金怎么领取?
1、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在目前的会计准则上,计入成本的这部分风险基金还不能够获得税前抵扣,因此对企业而言,其实际成本是相对较高的。
专项证券市场风险准备金在性质上属于所有者权益,由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构成可供分配的利润,再按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比(一般为3%-10%)提取。
专项市场风险准备金的总体规模可由上市公司依据其股本大小,流通盘大小及经营风险程度具体设定一个限额,达到了这个限额,可以不再计提,专项市场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款专用。
这种**从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金来源的做法不影响经营者业绩评价和股票期权等奖励量度,但同时在公司多年亏损或微利情况下风险准备金不但不能提取多少,而且对于经营者也没有多少损失,不能产生激励效应。
2、从高管工资和控股股东分配股利中提取
企业每年可以按照高管超过公司平均工资部分的**比例提取,也可以同时按照控股股东分配股利的**比例提取。
如果参照期货风险准备金可以抵扣的情况,可以**公司经营成本。
另有学者根据主体观念,把会计恒等式变为:资产=负债 股东权益 经营主体权益,使债权人、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权益在会计上得到充分的展示。
经营主体权益包括:经营风险准备、主体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所以公司的经营风险从投资者转向经营者,从而大大地**了经营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这种提取来源,由于直接动用了风险承担者——经营者和控股股东的奶酪,激励效应**。这在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挖空上市公司和高管人员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普遍的国情下尤为有效。
3、从发行或配股所获资金中提取
无论发行股票还是配股融资所获资金都是中小股东的钱。
参照我国大学**助学**风险准备金提取办法,从公司融集资金中按照20%的比例提取,可以部分遏制公司经营者和控股股东恶意违规操纵现金流量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后的赔偿资金到位率。
4、从风险准备金投资收益中提取
如果在考核期内,其投资业绩优良,投资收益波动很小,它就可以从投资收益中提取较多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这就相应地减少了投资管理人对风险准备金的支出,间接增加了其收益。
如果在考核期内,其投资业绩较差,投资收益波动较大,那么不仅会增加风险准备金的提取量,还必须增加风险准备金从高管工资或控股股东股利中提取比例,将导致他们个人收益的**。
期货居间公司经营需要什么条件?
业内期待已久的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终于要实施了!
9月10日晚间,**期货业协会发布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设置一年的过渡期。期货公司自2021年11月1日起,可以在**期货业协会居间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
《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主要有六大内容,包括明确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条件、规范居间报酬等必备条款,旨在通过规范期货公司、居间人、投资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厘清居间合作边界。其中,明确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按照《办法》的要求,期货居间人还需持证上岗,应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考试成绩合格证,并完成**期货业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门槛有所提高,一批居间人或将出局。
居间人需持证上岗,合作家数不超3家
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居间人伴随着我国期货行业的诞生而出现,是期货市场重要参与群体。居间报酬来源于居间人为期货公司所介绍客户参与期 货交易产生的手续费,居间活动已成为此类期货经纪业务的关键一环。
9月10日晚间,**期货业协会正式发布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设置一年的过渡期。
《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主要有六大内容:
**,明确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条件,加强利益冲突防范。
第二,要求期货公司规范居间人行为,厘清居间合作边界。
第三,强化合同管理,规范居间报酬等必备条款。
第四,压实期货公司管理责任,提出更高内控要求。
第五,完善投诉纠纷处理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明确**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其中,期货公司与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自然人需满足六个条件,其中包括年满18周岁、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以及完成**期货业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这意味着以后期货居间人需要持证上岗,门槛有所提高。
《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签订书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居间人行为规范、报酬计算方式及计提比例、报酬划拨信息、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等必备条款。自2021年11月1日起,期货公司可以在**期货业协会居间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
居间人同时可以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有行业人士表示,这主要是为了兼顾市场公平与效率,一方面居间人可以根据投资者个性化需求,结合不同期货公司的经营和业务特点,进行差异化针对性介绍;另一方面避免多个期货公司之间因居间报酬而引发恶性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为防范因居间人的违规行为给期货公司造成不可预见的损失,《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期货公司从居间报酬中按**比例留置相应金额作为风险金,具体留置比例与使用方式由双方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在居间合同中约定。
期货公司应结合居间人信誉、客户风险**、市场状况和公司自身发展等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风险金比例和使用规则,**期货业协会对此不作具体要求。
过渡期一年,应做到“卖者尽责”
就目前行业现状而言,居间人是部分客户与期货公司发生经纪业务关系的桥梁,其诚信程度与投资者权益息息相关。目前多个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地方行业协会出台了本地区的居间人管理办法或自律规则,但管理标准和尺度不尽一致。
近年来,因居间人诚信、道德风险引发的跨区套利、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问题时有发生,更有个别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和居间人因开展居间活动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期货业协会2017年至今处理的各类投诉中,涉及居间人的投诉占比由5%上升至45%,呈现逐年增长趋势,此类投诉90%以上因居间人诱导开户、喊单指导交易等超越中介人身份的行为引发。上述行为不但极大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期货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外界评价。
不难看出,过往居间人的问题主要是其超越中介人身份,介入期货交易,将自身利益与投资者交易量捆绑,从而与投资者产生利益冲突。
《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能够覆盖居间人管理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及时、有效地识别、评估、管理和披露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居间人及 其工作人员、投资者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应当合理确定居间人名下客户的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居间人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履行二大程序,一是合格投资者甄别。居间人应当**了解投资者 的投资需求、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 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二是风险揭示。居间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自《办法》发布施行之日起,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及其名下新增的客户签署《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期货业协会鼓励期货公司与居间人及其名下存量客户在过渡期内补签《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
有行业人士表示,《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由期货公司、居间人、投资者共同签署,这是向有居间人的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尽力做到“卖者尽责”、**限度实现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抓手。
此外,《办法》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特别回访”“持续跟踪回访”的具体要求。特别回访可以看作是“冷静期回访”,应当于客户提交开户申请 24 小时冷静期后完成,客户确认特别回访内容后方可申请交易编码;持续跟踪回访主要针对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手续费留存较高、亏损较大、存在代理客户交易或者有利益输送嫌疑等情况。
《办法》自 2021 年9月10日至 2022年9月9日为过渡期,即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期货公司所有存续的居间合同均应符合《办法》规定。期货公司未按照《办法》要求执行的,一经发现,**期货业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