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4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付忠伟、赵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山东监管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付忠伟、赵亮执行的山东祥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生科技”,871643)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付忠伟、赵亮存在以下执业问题。
一、控制测试方面
一是生产与仓储循环控制测试未记录抽取样本的控制偏差,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中采购业务样本量不足。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货币资金审计方面
一是未见对信用证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变动情况执行相应程序的记录。二是针对子公司青岛祥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入账美元账户,未见关注未入账原因及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审计方面
一是部分存货测试底稿存在计算或公式错误,部分审计底稿之间的数据不勾稽。二是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原材料监盘表中未记录抽盘样本的实际盘点情况,未对实际盘点差异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查差异原因。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四、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审计方面
一是固定资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记录抽盘样本的实际盘点情况。二是未见对减少的固定资产执行实质性程序的记录。三是未见对子公司安徽博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执行查验土地产权证书等程序的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五、在建工程审计方面
一是审计底稿中未见对公司在建工程执行监盘的记录。二是未见对公司新增在建工程执行检查立项审批文件、工程预算等资料的记录,也未见对在建工程的实际进度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记录。三是未见对转固的在建工程执行检查竣工验收及投入使用情况的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六、应付职工薪酬审计方面
未见结合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员工数量的变动及公司薪酬政策等情况对薪酬计提数的大额变动执行合理性分析程序的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七、营业收入审计方面
一是未见对抽样测试中存在的内销收入会计凭证记账日期早于货物签收日期及出口收入报关单日期早于出库单日期、会计记账凭证日期早于报关单日期等异常情况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未充分关注公司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与实际执行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三是未见对部分未回函客户执行检查销售合同、签收单、发票等支持性证据的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八、其他收益审计方面
针对子公司安徽博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将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处理,未见对其恰当性获取充分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九、工作底稿管理方面
一是审计底稿中未收录与前任会计师沟通函以及审计业务约定书。二是货币资金、在建工程、其他收益等科目的底稿整理工作执行不到位,相关支持性审计证据收录不完整。三是未将内部质量复核问题及反馈表、复核会议结果审批表、业务报告审批单等内部质量控制复核文件及时归档管理。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付忠伟、赵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付忠伟、赵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付忠伟、赵亮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执业质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付忠伟、赵亮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监管局报送书面报告。
祥生科技2022年年度报告(更正后)显示,主办券商(报告期内)为财通证券、主办券商(报告披露日)为东方证券,审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付忠伟、赵亮。
山东祥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停牌进展暨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受理通知书的公告显示,2023年6月20日,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送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报材料。2023年6月21日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停牌。2023年6月26日,公司收到了北交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编号:GF2023060013),北交所已正式受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付忠伟、赵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付忠伟、赵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山东祥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生科技或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们存在以下执业问题。
一、控制测试方面
一是生产与仓储循环控制测试未记录抽取样本的控制偏差,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中采购业务样本量不足。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货币资金审计方面
一是未见对信用证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变动情况执行相应程序的记录。二是针对子公司青岛祥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入账美元账户,未见关注未入账原因及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审计方面
一是部分存货测试底稿存在计算或公式错误,部分审计底稿之间的数据不勾稽。二是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原材料监盘表中未记录抽盘样本的实际盘点情况,未对实际盘点差异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查差异原因。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四、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审计方面
一是固定资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记录抽盘样本的实际盘点情况。二是未见对减少的固定资产执行实质性程序的记录。三是未见对子公司安徽博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执行查验土地产权证书等程序的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五、在建工程审计方面
一是审计底稿中未见对公司在建工程执行监盘的记录。二是未见对公司新增在建工程执行检查立项审批文件、工程预算等资料的记录,也未见对在建工程的实际进度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记录。三是未见对转固的在建工程执行检查竣工验收及投入使用情况的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六、应付职工薪酬审计方面
未见结合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员工数量的变动及公司薪酬政策等情况对薪酬计提数的大额变动执行合理性分析程序的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七、营业收入审计方面
一是未见对抽样测试中存在的内销收入会计凭证记账日期早于货物签收日期及出口收入报关单日期早于出库单日期、会计记账凭证日期早于报关单日期等异常情况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未充分关注公司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与实际执行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三是未见对部分未回函客户执行检查销售合同、签收单、发票等支持性证据的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八、其他收益审计方面
针对子公司安徽博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将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处理,未见对其恰当性获取充分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九、工作底稿管理方面
一是审计底稿中未收录与前任会计师沟通函以及审计业务约定书。二是货币资金、在建工程、其他收益等科目的底稿整理工作执行不到位,相关支持性审计证据收录不完整。三是未将内部质量复核问题及反馈表、复核会议结果审批表、业务报告审批单等内部质量控制复核文件及时归档管理。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