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劲松口腔医院被罚 进行虚假价格比较

  

  **经济网北京8月23日讯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3〕355号)。2023年4月1日起,当事人北京劲松口腔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新的口腔种植服务价格,推出了5种口腔种植服务套餐,各分院实体门店及线上店铺统一执行,实体门店进行了价格公示。

  

  套餐价格含全流程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及医用耗材费用,消费者选择某一套餐并按套餐价格付费后,即可享受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服务,无需额外支付其他费用(为开展单颗常规种植进行的拔牙、牙周洁治、根管**以及植骨或软组织移植除外)。

  

  2023年3月31日,当事人在某平台推出口腔种植服务套餐,产品线上及对应实体门店价格如下:

  

  1.“集采价进口种植牙套餐”:价格标示为“3980元共省1030元门市价5010元”,项目内容包括“普通种植3980元、种植方案设计100元、检查(口腔CT、医生检查)400元、初诊挂号60元、建档300元、器械盒20元、口腔健康指导150元”。该套餐实体门店价格为3980元。

  

  2.“集采价ITI瑞锆种植体+基台+全瓷冠”:价格标示为“8980元共省970元门市价9950元”,项目内容包括“普通种植8980元、种植方案设计100元、检查(口腔CT、医生检查)400元、种植挂号300元、器械盒20元、口腔健康指导150元”。该套餐实体门店价格为8980元。

  

  3.“集采价ITI悦锆种植体+基台+全瓷冠”:价格标示为“7980元共省970元门市价8950元”,项目内容包括“普通种植7980元、种植方案设计100元、检查(口腔CT、医生检查)400元、种植挂号300元、器械盒20元、口腔健康指导150元”。该套餐实体门店价格为7980元。

  

  经查,当事人没有普通种植、种植方案设计收费项目,标明的“普通种植”价格实际是2023年4月1日起执行的实体门店口腔种植套餐价格,标明的挂号、检查(口腔CT、医生检查)、器械盒、口腔健康指导等收费项目价格均已包含在实体门店口腔种植套餐价格内。当事人在实体门店公示的口腔种植套餐价格基础上增加收费项目,以增加后的价格之和作为“门市价”开展促销,标明的“门市价”并非真实的门市价。

  

  除上述3种口腔种植套餐外,2023年3月13日,当事人还在大众点评和美团网上线了“缺失牙种植检查+方案”,价格标示为“1元共省699元门市价700元”,项目内容包括种植方案设计100元、检查(口腔CT)400元、挂号建档50元、口腔健康指导150元。实际并没有种植方案设计和挂号建档两个收费项目,标明的“门市价”也不真实。

  

  综上,当事人在大众点评和美团网开展口腔种植服务促销活动时,标明的口腔种植“门市价”不真实,进行了虚假价格比较。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50000元。

  

  天眼查APP显示,北京劲松口腔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股东为北京劲松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持股70.00%;北京劲松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为Jinsong Dental Medical Services (HK) limited全资子公司。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或者压低**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性的,由**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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