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天内贵州江西两地公布罚单 泰康人寿两支公司被罚

  

  **经济网北京8月22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黔东南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东南金罚决字〔2023〕2号、3号)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黔东南**支公司个人代理人档案不完整、不真实;委托未通过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百零九条,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黔东南**支公司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王皓是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黔东南**支公司个人代理人档案不完整、不真实,委托未通过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直接责任人。**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百零九条,对其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吉金监罚决字〔2023〕3号、4号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吉安井冈山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利用自媒体平台发布虚假宣传信息。**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安监管分局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百一十条,对其警告,处1万元罚款。 

  

  张建军利用自媒体平台发布虚假宣传信息。**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安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二条,对其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相关法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百零九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保险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万元。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百一十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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