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8月15日讯 北京消协微信公众号日前公布的《销售过期食品、后厨环境不卫生……7家餐企被查处!》通报显示,近期,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餐饮服务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将处置情况通报。
本次通报的餐饮单位共7家,分别为北京蜀妈串串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同云祥餐饮有限公司、北京亨泰膳坊餐饮**、北京凉小西餐饮有限公司、北京福满多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常忆君来餐饮店、北京昌阳云成小吃店。
其中,北京蜀妈串串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小郡肝串串香;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朱辛庄北京市北郊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院内5幢-1)后厨环境不卫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六条**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北京亨泰膳坊餐饮**(招牌:沪上阿姨;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北京北农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内一层1008号)后厨环境不卫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六条**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经济网记者就此事分别求证,小郡肝串串香电话未接通即被挂断,沪上阿姨电话亦无法接通。
据澎湃新闻报道,7月24日,有媒体报道称,奶茶连锁品牌“沪上阿姨”拟赴香港IPO,预计年底递交招股书,中信证券和海通**共同帮其安排推进。对此,沪上阿姨回应“不予置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或者清洗**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款规定给予处罚。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其立即停止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