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8月15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披露的温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温银保监罚决字〔2019〕29号)显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客户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银行资金。
原**银**温州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