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信托,消极持股、与投资人缺少牢固的信托关系是私募股权两大隐患

5月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在“私募股权及并购百人论坛”上致辞时表示:私募基金蓬勃发展,有力推动了经济转型和创新发展。但私募股权基金也有功能不足和风险隐患。

两大风险隐患难以忽视

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十分迅速。截至2016年底,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222家,已备案创业投资基金2208只,实缴规模3587.5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2823家,已备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14081只,实缴规模3.74万亿元。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成长基金8149只,实缴规模1.48万亿元,占比57.9%和39.6%;并购基金907只,实缴规模4536.8亿元,占比6.4%和12.1%。

不过,发展迅速的背后也有隐患。洪磊表示,就私募股权基金而言,功能不足和风险隐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大量私募股权基金以成长投资或定向增发为主,消极持有股权,较少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决策,未发挥企业重组和行业资源整合的专业化价值,简单博取上市价差回报,或依靠对赌条款兜底,维持投资收益

二是并购基金与投资人之间缺少牢固的信托关系根基,并购市场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大量短期资金以杠杆的形式介入,缺少长期资金作为并购资本金,限制了并购基金的发展。

三方面共建制度环境

为推动私募股权与并购基金回归本源,切实发挥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的价值创造功能,洪磊强调,基金业协会推动各方从三方面共同建设一个有利于私募股权与并购基金发挥企业家才能的制度环境。

二是落实信托关系约束,防范行业风险。我国《基金法》在2012年修订后,明确了公私募基金一体适用信托关系,管理人必须基于投资人利益履行谨慎勤勉管理职责,其实质是在“卖者尽责”的前提下要求“买者自负”。

就私募而言,首要任务是要守住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得将高风险产品卖给缺少风险认知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人;其次是要秉持股权投资的属性,按照风险投资原则管好风险敞口,让投资人承担应该承担的风险,获取应该获取的收益,不要以“创新”为名,行“套利”之实,脱离股权投资本质,充当信贷通道,甚至层层嵌套,变相加杠杆,伤害行业长远发展。

三是推动改善制度环境,营造竞争发展有利条件。在监管环境方面,积极推动IPO、新三板上市等环节认可私募股权基金的功能价值,反映行业合理诉求,拓展私募基金退出渠道。在法律环境方面,推动各方深入研究有助于资本市场投融资效率和促进长期资本形成的税收体制,建立公平、中性税负机制;推动《基金法》税收中性原则落地,避免基金产品带税运营;推动REITs等长期投资工具发展,对接养老金需求,服务实体经济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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