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引导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私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与国家战略、服务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能力,基金业协会近日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修订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起草配套指引。2022年12月30日,基金业协会就相关自律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数据显示,2021年私募基金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在投本金超过8万亿元。试点注册制以来,超过八成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超过五成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在IPO之前都获得过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支持。截至2022年11月末,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3683家,备案基金142743只,管理规模20.01万亿。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规模位居世界第二。
不过,目前,我国私募行业仍处在多而不精、大而不强、鱼龙混杂的发展阶段,真私募与“伪”私募并存,行业两极分化严重,小、乱、散、差业态明显,与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还存在较大差距。
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管理规模5000万元以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11790家,占比49.03%,管理规模500万以下的5107家,近一年无管理规模为0的998,大量迷你私募、“僵尸机构”未具备应有的投资管理能力,其中更存在买卖“壳”、非法集资等风险隐患,有必要进一步规范。
具体来看,《办法》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适度提高规范标准和行为要求,把好行业入口关。《办法》在上位法确立的逻辑基础和制度框架下进行延伸,针对资产管理的“智本”特点,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关键主体作出规范要求,主要通过设置负面清单、强化信息披露、规范行为标准、加强事中事后自律管理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登记备案相关要求。
二是明确基金业务规范,强化行业合规运作。《办法》结合目前私募基金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把握募、投、管、退等关键环节,明确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加强行业合规运作,防范相关风险。同时强化“生前遗嘱”,完善基金合同必备条款,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风险、无法履职情形的基金运作机制安排,同时就变更管理人、基金的市场化退出机制作出规定,补足现有规则空白,使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产品的风险隔离、切割。
三是健全制度机制,完善自律管理思路。《办法》进一步明确登记备案工作的流程、时限和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工作透明度。根据不同情形,完善管理人登记的中止办理和终止办理制度。强化穿透式核查,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等事中事后自律管理,特别是对风险类机构进一步丰富核查手段,明确不予备案、暂停备案、审慎备案的具体情形。
四是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落实扶优限劣理念。《办法》对承担国家战略实施任务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做好政策衔接和重点服务,对投早投小、支持创新发展的创投基金提供差异化自律服务,对优质机构提供快速备案等便利,为真私募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增加行业获得感。
五是完善自律手段,遏制行业乱象,净化行业生态。《办法》加强对“伪、劣、乱”私募的有效治理和清理整顿,特别是对近年来突出的“买卖壳”“黑中介”等问题加大打击力度,大幅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进一步丰富自律管理手段,完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制度,推动风险机构和不良机构有序出清,逐步净化行业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