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CCI被静安市监局处罚 商品标注有机未经国内认证

  

  **经济网北京8月18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静处〔2023〕062023000757号)显示,古驰(**)贸易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8月7日。

  

  

     

  

  2023年5月23日、6月12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古驰(**)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7日在微信小程序“GUCCI古驰线上旗舰店”上架商品牛仔褶裥半身裙(款号:723658XDB934759)、于2023年2月24日在微信小程序“GUCCI古驰线上旗舰店”上架商品马衔扣提花牛仔裤(款号:723635XDB9W4492)、于2023年1月2日在某平台“GUCCI古驰官方旗舰店”上架商品GUCCI古驰破洞水洗牛仔裤(款号:638045XDBFI4011),上述三款商品在吊牌上均标注“该产品由100%有机棉制成”。牛仔褶裥半身裙和马衔扣提花牛仔裤所使用的原材料只经过CCPB检验与认证,GUCCI古驰破洞水洗牛仔裤所使用的原材料只经过ICEA检验与认证。当事人承认上述三种商品所使用的原材料未根据**有机产品**标准进行产品认证为有机产品,无法提供由**认监委负责制定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销售活动中宣称有机必须符合**有机产品**标准。当事人在上述商品吊牌上标识有机棉,但实际上上述商品所使用原材料只经过CCPB或ICEA检验与认证,而未经**有机产品**标准进行产品认证为有机产品。

  

  另查,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GUCCI古驰线上旗舰店”对商品牛仔褶裥半身裙在其商品详情页面描述“采用有机牛仔布制成…”,当事人在某平台“GUCCI古驰官方旗舰店”对商品GUCCI古驰破洞水洗牛仔裤标题描述“GUCCI古驰破洞效果环保水洗有机女士牛仔裤”。当事人在线上对牛仔褶裥半身裙、GUCCI古驰破洞水洗牛仔裤宣传商品为有机的行为会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涉案商品所使用的原材料为经**有机产品**标准进行产品认证的有机产品。

  

  又查,当事人所售商品牛仔褶裥半身裙(款号:723658XDB934759)上架时间为2023年2月17日,下架时间为2023年4月23日,期间商品销售量3件,销售额26018元;当事人所售商品马衔扣提花牛仔裤(款号:723635XDB9W4492)上架时间为2023年2月24日,下架时间为2023年3月26日,期间商品销售量1件,销售额11504元;当事人所售商品GUCCI古驰破洞水洗牛仔裤(款号:638045XDBFI4011)上架时间为2023年1月2日,下架时间为2023年3月28日,期间商品销售量3件,销售额18584元;至案发,当事人上述三款商品共计销售额为人民币5610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款**项规定,构成销售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款的规定,构成了引消费者误解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原材料为**有机产品**标准进行产品认证的宣传行为。

  

  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款第(六)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元)。

  

  经**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古驰(**)贸易有限公司为GUCCI LUXEMBOURG S.A.全资子公司。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商品的产地,**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静处〔2023〕062023000757号

  

  当事人:古驰(**)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000717864738C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88号20楼(名义楼层)

  

  法定代表人:Laurent,Jacques,JeanCathala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88号20楼(名义楼层)

  

  2023年5月23日、6月12日,我局根据投诉、举报对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88号20楼(名义楼层)的古驰(**)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根据当事人提供所销售牛仔褶裥半身裙、马衔扣提花牛仔裤、GUCCI古驰破洞水洗牛仔裤三款商品的吊牌显示,三款商品吊牌上均标注“该产品由100%有机棉制成”。另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GUCCI古驰线上旗舰店”对商品牛仔褶裥半身裙在其商品详情页面描述“采用有机牛仔布制成…”,当事人在天猫“GUCCI古驰官方旗舰店”对商品GUCCI古驰破洞水洗牛仔裤描述“GUCCI古驰破洞效果环保水洗有机女士牛仔裤”。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三款商品原材料经**认证为有机产品的相关书面证据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款**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款的规定。经批准,我局于2023年5月3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7日在微信小程序“GUCCI古驰线上旗舰店”上架商品牛仔褶裥半身裙(款号:723658XDB934759)、于2023年2月24日在微信小程序“GUCCI古驰线上旗舰店”上架商品马衔扣提花牛仔裤(款号:723635XDB9W4492)、于2023年1月2日在天猫“GUCCI古驰官方旗舰店”上架商品GUCCI古驰破洞水洗牛仔裤(款号:638045XDBFI4011),上述三款商品在吊牌上均标注“该产品由100%有机棉制成”。牛仔褶裥半身裙和马衔扣提花牛仔裤所使用的原材料只经过CCPB检验与认证,GUCCI古驰破洞水洗牛仔裤所使用的原材料只经过ICEA检验与认证。当事人承认上述三种商品所使用的原材料未根据**有机产品**标准进行产品认证为有机产品,无法提供由**认监委负责制定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该遵守本办法。”及第三条**款“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有机产品**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的规定,在**销售活动中宣称有机必须符合**有机产品**标准。当事人在上述商品吊牌上标识有机棉,但实际上上述商品所使用原材料只经过CCPB或ICEA检验与认证,而未经**有机产品**标准进行产品认证为有机产品。

  

  另查,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GUCCI古驰线上旗舰店”对商品牛仔褶裥半身裙在其商品详情页面描述“采用有机牛仔布制成…”,当事人在天猫“GUCCI古驰官方旗舰店”对商品GUCCI古驰破洞水洗牛仔裤标题描述“GUCCI古驰破洞效果环保水洗有机女士牛仔裤”。当事人在线上对牛仔褶裥半身裙、GUCCI古驰破洞水洗牛仔裤宣传商品为有机的行为会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涉案商品所使用的原材料为经**有机产品**标准进行产品认证的有机产品。

  

  又查,当事人所售商品牛仔褶裥半身裙(款号:723658XDB934759)上架时间为2023年2月17日,下架时间为2023年4月23日,期间商品销售量3件,销售额26018元;当事人所售商品马衔扣提花牛仔裤(款号:723635XDB9W4492)上架时间为2023年2月24日,下架时间为2023年3月26日,期间商品销售量1件,销售额11504元;当事人所售商品GUCCI古驰破洞水洗牛仔裤(款号:638045XDBFI4011)上架时间为2023年1月2日,下架时间为2023年3月28日,期间商品销售量3件,销售额18584元;至案发,当事人上述三款商品共计销售额为人民币56106元。当事人因无法确认消费者受到发布引人误解宣传影响而造成的销售量及获利,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根据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GOTS)进行加工的纺织品交易证书(T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产品的销售记录等证据为证。

  

  2023年7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所使用原材料未经**有机产品**标准进行产品认证为有机产品,在商品吊牌上标注“该产品由100%有机棉制成”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款**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商品所使用原材料未经**有机产品**标准进行产品认证为有机产品,在线上对牛仔褶裥半身裙、GUCCI古驰破洞水洗牛仔裤宣传商品为有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款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构成了引消费者误解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原材料为**有机产品**标准进行产品认证的宣传行为。

  

  当事人销售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商品的行为,考虑到产品已销售,但追回部分产品的情况,故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商品作引消费者误解宣传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且未造成社会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所指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故按照从轻处罚原则对当事人酌情处罚。

  

  当事人销售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商品的行为,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

  

  当事人对商品作引消费者误解的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07日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sysxhz@126.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sysxhz.com/a/616674.html
福耀玻璃上半年净利28.36亿增19% 股价涨0.56%
« 上一篇 2023-08-19
a股b股h股n股(股票分类简析)
下一篇 » 2023-08-19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