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11月13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接到本公司股东孙宁玲女士有关股权质押解除及股权再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份解质情况

孙宁玲女士将原质押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无限售流通股共计91,648,98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139%,于2018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二、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情况

1.孙宁玲女士以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91,648,98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139%)质押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于2018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相关质押登记手续。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宁玲女士共持有本公司股份91,648,98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139%。本次股份解质及再质押后,孙宁玲女士已质押股份为91,648,980股,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139%。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宁玲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陈丽芬女士、郁琴芬女士合并持有公司股份535,402,16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022%,合并已质押股份527,020,000股,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98.434%,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552%。

三、股份质押的其他情况

1、质押目的

孙宁玲女士本次股份质押主要用于为银行融资提供担保。

2、资金偿还安排

3、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本次质押风险可控,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如出现平仓风险,孙宁玲女士将采取包括追加保证金、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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