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6日讯 上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42号)显示,经查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科技”,688151.SH)2022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获取的投资收益为2,018.94万元。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中,将前述投资收益认定为经常性损益。2023年7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以及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差错的补充及更正公告》,将购买结构性存款获取的投资收益调整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据此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进行更正。其中,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归母净利润)由860.19万元更正为-855.91万元,调减金额1,716.10万元。
上交所认为,扣非归母净利润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指标,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判断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结构性存款投资收益调整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导致公司2022年年报扣非归母净利润披露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财务负责人朱经平具体负责公司财务事项工作,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和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科创板公司管理部决定对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财务负责人朱经平予以监管警示。
华强科技2022年年报显示,朱经平自2020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任公司总会计师。朱经平,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会计师,中国非执业注册会计师,管理会计师。1990年8月至2006年8月,历任湖北华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财会处成本核算员、室主任、财会处副处长、财会处处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2006年8月至2008年11月,历任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08年11月至2015年11月,历任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2015年11月至2020年9月,担任华强有限总会计师;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兼任华强有限董事;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担任公司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2020年11月至今,担任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
华强科技2021年12月6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8620.62万股,发行价格为35.09元/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刘伟、张展培。华强科技发行费用合计2.13亿元,华泰联合证券获得承销及保荐费用1.96亿元。
华强科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0.2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8.12亿元。华强科技最终募集资金净额比原计划多10.88亿元。华强科技于2021年12月1日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17.24亿元,分别用于新型核生化应急救援防护装备产业化生产基地项目、新型核生化防护基础材料研发平台建设项目、信息化(数据驱动的智能企业)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2021年12月6日当日,华强科技收报43.60元,全天涨幅24.25%,盘中股价最高达48.28元,为历史最高点。该股目前低于发行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2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严格遵守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以下勤勉义务,不得怠于履行职责:
(一)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二)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三)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四)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5条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上市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第4.2.3条和第4.2.4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规定: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监管对象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
(六)要求公开致歉;
(七)要求聘请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十)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
(十一)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停牌;
(十二)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十三)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十四)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十五)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42号
关于对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华强科技,A股证券代码:688151;
朱经平,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获取的投资收益为2,018.94万元。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中,将前述投资收益认定为经常性损益。2023年7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以及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差错的补充及更正公告》,将购买结构性存款获取的投资收益调整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据此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进行更正。其中,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归母净利润)由860.19万元更正为-855.91万元,调减金额1,716.10万元。
扣非归母净利润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指标,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判断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结构性存款投资收益调整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导致公司2022年年报扣非归母净利润披露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财务负责人朱经平具体负责公司财务事项工作,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和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财务负责人朱经平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