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伊宁市支公司被罚 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经济网北京8月15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伊犁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金监罚决字〔2023〕5号、6号)显示,**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伊宁市支公司”)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人保财险伊宁市支公司将无保险兼业代理**的新疆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推荐的保险业务挂到人保财险伊宁市支公司6名保险代理人名下,涉及手续费共计3.19万元。上述手续费由6名代理人通过现金支取方式**支付给新疆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葛少强时任人保财险伊宁市支公司分管车险业务的副经理(主持工作),应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伊犁监管分局表示,上述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百七十一条,对人保财险伊宁市支公司予以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六万元;对葛少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以下为原文: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金监罚决字〔2023〕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少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你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支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支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你支公司将无保险兼业代理**的新疆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推荐的保险业务挂到你支公司6名保险代理人名下,涉及手续费共计3.19万元。上述手续费由6名代理人通过现金支取方式**支付给新疆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相关保单复印件、业务开展情况说明、业务明细表、手续费明细表、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支公司予以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你支公司应自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支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4日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金监罚决字〔2023〕6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葛少强

  

  职务:时任**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支公司(以下简称该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该支公司将无保险兼业代理**的新疆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推荐的保险业务挂到该支公司6名保险代理人名下,涉及手续费共计3.19万元。上述手续费由6名代理人通过现金支取方式**支付给新疆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相关保单复印件、业务开展情况说明、业务明细表、手续费明细表、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时任该支公司分管车险业务的副经理(主持工作),应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你应自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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