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被罚 违规套取费用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5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伊犁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金监罚决字〔2023〕2号-4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1至6月,人保财险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通过6名个人代理人员,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33.84万元。

  

  莫卫峰作为人保财险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分管车险业务及电子商务业务部的副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王莉时任人保财险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伊犁监管分局表示,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人保财险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予以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三万元;对莫卫峰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对王莉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金监罚决字〔2023〕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

  

  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新华西路以南、新一路以西、南环路以北**商务区A座101号(整层)、A座201号(局部)

  

  法定代表人:马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分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分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2020年1至6月,你分公司通过6名个人代理人员,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33.84万元。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虚构保险代理业务清单、手续费汇总表、银行流水、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三万元。

  

  你分公司应自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4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金监罚决字〔2023〕3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莫卫峰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2020年1至6月,该分公司通过6名个人代理人员,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33.84万元。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虚构保险代理业务清单、手续费汇总表、银行流水、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该分公司分管车险业务及电子商务业务部的副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你应自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4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金监罚决字〔2023〕4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王莉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2020年1月至6月,该分公司通过6名个人代理人员,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33.84万元。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虚构保险代理业务清单、手续费汇总表、银行流水、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时任该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你应自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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