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8月7日讯 **证监会贵州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显示,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陈晓耿就职于中山证券广州逸景路营业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9月14日,陈晓耿利用“陈某英”中山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和可转债,交易合计237笔,累计交易金额5,387,657元,交易整体亏损。
**证监会贵州监管局认为,陈晓耿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利用“陈某英”中山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和可转债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百八十七条规定,**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决定责令陈晓耿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四十条: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法》**百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以下为原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当事人:陈晓耿,男,1993年8月出生,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晓耿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晓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陈晓耿就职于中山证券广州逸景路营业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9月14日,陈晓耿利用“陈某英”中山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和可转债,交易合计237笔,累计交易金额5,387,657元,交易整体亏损。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从业**证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明细、交易所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陈晓耿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利用“陈某英”中山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和可转债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陈晓耿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