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永中和收警示函 执业罗平锌电2022年报审计2宗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0日讯 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鲍琼、赵光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0号)显示,经查,云南证监局发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信永中和”)及注册会计师鲍琼、赵光枣在执行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罗平锌电”,002114.SZ)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罗平锌电财务核算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公司部分已发出商品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及时确认收入。二是公司部分销售收入核算方法不准确。三是公司部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无法随时变现,不符合现金等价物定义,不应当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列报。信永中和及注册会计师在开展审计过程中,已执行相应审计程序获取了销售合同、发货单据、银行询证函回函等相关审计证据。但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未识别出公司上述明显错报。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对内控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信永中和及注册会计师执行罗平锌电母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循环设计和执行有效性评价程序时,未充分了解母公司主要产品锌水特殊销售模式的内控设计,未针对该销售模式的内控设计和执行有效性执行特别程序。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信永中和及注册会计师鲍琼、赵光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官网显示,信永中和集团拥有审计鉴证、管理咨询、税务服务、工程管理4个平行的业务板块,和一批具有国际和国内专业背景的合伙人,在全球19个国家和地区设有101个办公室,员工总数近12000人,包括590多位合伙人。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21日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并于2007年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名称“罗平锌电”,股票代码:00211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鲍琼、赵光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0号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鲍琼、赵光枣: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罗平锌电或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

  

  罗平锌电财务核算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公司部分已发出商品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及时确认收入。二是公司部分销售收入核算方法不准确。三是公司部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无法随时变现,不符合现金等价物定义,不应当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列报。

  

  你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开展审计过程中,已执行相应审计程序获取了销售合同、发货单据、银行询证函回函等相关审计证据。但你所及注册会计师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未识别出公司上述明显错报。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对内控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

  

  你所及注册会计师执行罗平锌电母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循环设计和执行有效性评价程序时,未充分了解母公司主要产品锌水特殊销售模式的内控设计,未针对该销售模式的内控设计和执行有效性执行特别程序。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提高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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