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8月11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披露的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金罚决字〔2023〕9号)显示,日立(**)财务有限公司开展流动资金**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责令日立(**)财务有限公司改正,并对其处罚款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审查任命董事、**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