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部分未上市中小银行无须新三板挂牌就可以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了。
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提到,股东超200人的非上市银行发优先股无须新三板挂牌。
据悉,为进一步疏通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促进商业银行提升资本充足水平,增加信贷投放空间,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银保监会、证监会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12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发布实施《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
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共十条。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一是本次修订后,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在满足发行条件和审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无须在“新三板”挂牌即可直接发行优先股;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合规经营、股权管理、信息披露和财务审计等方面的要求。
其他一级资本不足
此前,在2019年银行永续债推出之前,银行补充资本工具包括二级资本债、优先股和可转债,这三种资本工具,分别用来补充二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核心一级资本。
“从发行量来看,二级资本债的发行已经逐步市场化,然而毕竟只能补充二级资本。优先股、可转债门槛较高,仅上市银行可以发行,普适性严重不足。”兴业研究策略分析师郭益忻指出。
从银行业整体的资本充足率水平看,2019年1季度末,核心一级、一级、全口径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10.95%,11.52%和14.18%,均达到历史较高的水平。
但是,银行业其他一级资本厚度不足。“按照巴塞尔协议III和银监会的设想,其他一级资本应当达到1%。而2019年第一季度末实际仅有0.57%,缺口比较大。形成这种局面,与之前的其他一级资本补充条件严苛不无关系:彼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仅有优先股一种,发行人必须是上市银行。”郭益忻表示。
银保监会和证监会方面称,考虑到将“新三板”挂牌作为发行优先股的前置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上市银行一级资本补充,在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要求的基础上,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对原《指导意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影响范围是非上市银行
上述负责人表示,非上市银行以中小银行为主,中小银行对于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次修订有效疏通了非上市银行优先股发行渠道,对于中小银行充实一级资本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保障中小银行信贷投放,进一步提高实体经济服务能力。
本文源自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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