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家试点顺利完成后,H股“全流通”终于正式全面推开。
此前在试点阶段,企业进行H股“全流通”需要满足四项基本条件,如今全面推开后,参与门槛将大大降低,选择进行H股“全流通”的公司数量有望进一步增加。
有机构观点认为,H股“全流通”将为巨量内资非流通股引入市场定价机制,一方面有利于H股上市的A股公司改善业绩表现,另一方面则有望吸引更多的内地企业赴港上市,利好香港资本市场发展。
证监会表示,在试点经验基础上稳步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有利于促进H股公司各类股东利益一致和公司治理完善,助力境内企业更好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获得发展,也有利于香港资本市场发展。
五大要点:暂时只能减持,对A股市场运行无直接影响
从《业务指引》的内容上看,共设有10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其中,第二条明确了H股“全流通”的概念,是指H股公司的境内未上市股份到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这里所说的境内未上市股份,具体包括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未上市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未上市内资股以及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股份。
“全流通”申请经核准后,相关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可转为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
第一,还没上市的公司也可以申请。
证监会表示,符合条件的H股公司和拟申请H股首发上市的公司,可依法依规申请“全流通”。
对于已经上市的H股公司,如果要申请“全流通”,应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行政许可程序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此外,H股公司可单独或在申请境外再融资时一并提出“全流通”申请。
而对于尚未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在申请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一并提出“全流通”申请。
对于参与H股“全流通”的企业,《业务指引》提出的要求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外商投资和行业监管等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可自主协商确定申请流通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并委托H股公司提出“全流通”申请。H股公司提出的“全流通”申请应当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参与权,并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和外部批准程序。”
第二,一旦去港股市场流通就不能回头。
《业务指引》第五条指出,境内未上市股份到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后,不得再转回境内。这一规定与试点阶段中国结算发布的《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指南(试行)》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第三,股东暂时只能减持。
也就是说,目前内资股如果要在港股市场上流通,股东只能减持手中的存量股份,暂时还不能增持。
第四,对A股市场运行无直接影响。
此前就有市场人士担心,一旦H股“全流通”恢复,大股东可以通过港股市场自由减持套现,反而会造成负面冲击,甚至可能影响A股市场。这一担忧得到了证监会的官方“反驳”。
目前,单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存量不大,仅相当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总市值的不足7%。H股公司实施“全流通”后,受国资管理、维持控制权和市场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预计相关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交易活动将较为有限,对市场运行影响不大。
第五,参与交易需要选择境内券商。
H股“全流通”的机制安排是,境内股东通过相应H股公司,选择一家境内证券公司,通过这家境内券商提交交易委托指令,再经由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传递至这家券商指定合作的香港证券公司,然后由香港证券公司按照香港联交所规则在香港市场进行相应的证券交易。
对于境内证券公司,证监会要求其参与H股“全流通”交易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经纪业务管理相关要求,对客户委托所涉及的交易资格、资金、证券、价格等内容进行核查,查验资金、证券是否足额,确保客户委托的标的范围、外汇额度等符合相关规定,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此外,还需要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授权机构的技术系统测试验收。
有望解决两地投资者“同股同权不同利”的问题
既然对A股市场运行没有直接影响,那么为什么还要推行H股“全流通”呢?
对于内地企业在港股上市而言,有两种途径。一是红筹股模式,即内地企业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在中国香港挂牌上市。第二种是H股模式,内地企业拿出总股本中的一部分在中国香港发行、流通,而另一部分内资股则是不能自由流通、交易的,只能在中国法人或自然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之间转让。
这也就造成了过去饱受诟病的大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一致的问题。在过去,境内大股东持有巨额内资股,但却无法在港股市场套现,那么公司的H股股价涨跌对大股东来说影响就不会太大,但直接持有H股的中小投资者们却会直接受到股价高低的影响,导致内地和香港两地资本市场投资者之间出现“同股同权却不同利”的情况。
H股“全流通”之后,采取H股架构上市的内地企业将其尚未公开交易的国有股及法人股等内资股,转为外资股并在港股市场上公开交易,显然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将大小股东利益趋于一致。
两年来推进加速,三家试点平稳完成
H股“全流通”此前在市场停滞了十余年,从2017年底开始重启试点并不断加速。
2017年12月29日,证监会宣布开展H股“全流通”试点,首批试点企业不超过3家。
当时证监会对企业参与H股“全流通”试点提出了四项基本条件:一是符合外商投资准入、国有资产管理、国家安全及产业政策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二是所属行业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契合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三是存量股份的股权结构相对简单,且存量股份市值不低于10亿港元;四是公司治理规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合规,具备可操作性,能够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此后,证监会分别于2018年4月20日、2018年5月7日、2018年7月10日批复三家H股“全流通”试点企业——联想控股、中航科工、威高股份。证监会表示,三家企业试点期间,两地市场运行平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各方面反映良好。
2019年以来,证监会高层屡次在公开讲话中提及H股“全流通”。
2019年6月13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陆家嘴论坛上宣布了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9项政策措施,其中,第五项就是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更好服务企业发展。
证监会在易会满讲话的次日发文介绍了H股“全流通”全面推开的筹备情况,称H股“全流通”是为了解决境外上市公司(H股公司)存量股份的境外上市流通问题,开展H股“全流通”试点以来,中航科工、联想控股、威高股份等三家公司27名股东持有的约71亿股存量股份获准转为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流通。试点平稳完成,取得了良好效果,H股“全流通”已具备全面推开的条件。
在正式推开之后,证监会表示,将按照“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原则,积极稳妥、依法依规推进此项改革工作,同时也将继续认真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完善境外上市监管规则制度安排,更好支持企业和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