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财险四川分公司2宗违规被罚 虚列劳务费等

  

  **经济网北京8月9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川金监罚决字〔2023〕2号),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险四川分公司”)存在2宗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黄正国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二是虚列劳务费,杨志刚是该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第(一)项、**百七十条第(三)项、**百七十一条,对长江财险四川分公司罚款人民币31万元,对黄正国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杨志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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