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8日讯 深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赵冬梅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14号)显示,2023年8月2日,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301022.SZ)披露的《关于特定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显示,赵冬梅作为海泰科股东,在海泰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人在所持公司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本人减持上述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2023年7月12日及8月1日,赵冬梅在尚未披露减持意向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海泰科股票合计62.25万股,减持行为违反了上述承诺。
深交所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8.6.1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4.4.3条、第7.4.1条的规定。深交所请赵冬梅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截至2021年3月31日,境内自然人赵冬梅为海泰科第六大股东,持股282.08万股,持股比例4.41%。
海泰科2021年7月2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股份数量16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32.29元/股,保荐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刘小东、徐慧璇。海泰科募集资金总额为5.17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53亿元。
海泰科最终募集资金净额比原计划多4322.23万元。海泰科2021年于6月16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4.10亿元,分别用于大型精密注塑模具数字化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海泰科上市发行费用为6376.45万元,其中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荐及承销费用4881.59万元。
2023年4月7日,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19次审议会议通过了海泰科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海泰科2023年3月22日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修订稿)显示,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9,657.16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不存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债务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尹柏元、宋伟。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8.6.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赵冬梅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14号
赵冬梅:
2023年8月2日,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披露的《关于特定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显示,你作为海泰科股东,在海泰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人在所持公司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本人减持上述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2023年7月12日及8月1日,你在尚未披露减持意向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海泰科股票合计62.25万股,你的减持行为违反了上述承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8.6.1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4.4.3条、第7.4.1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