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7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69号)。2023年8月3日,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英特科技”,301399.SZ)披露《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2023年半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061099.32元,其中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31019135.71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从2023年半年度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3101913.57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合并报表中可供分配的利润为247950891.83元,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66933986.11元。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提出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红利7.0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616000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3年5月23日,英特科技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英特科技发行股份数量22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价格为43.99元/股。公司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孙书利、廖晨。
英特科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677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8782.63万元。公司实际募资净额比原拟募资多44238.77万元。公司2023年5月18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44543.86万元,用于年产17万套高效换热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英特科技发行费用合计7995.37万元,其中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荐承销费5806.68万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表示,2023年8月3日,英特科技披露《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拟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8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7.0元,合计派发现金股利6160万元。
截至2023年一季度末,英特科技货币资金余额为1789.34万元。
英特科技股票于2023年5月23日上市,募集资金净额8.88亿元,其中,超募资金4.42亿元。6月8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以不超过1.3亿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截至6月30日,公司已实际补充流动资金5000万元。
请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和存放情况、自有资金余额,以及对问题1、2的回复等,进一步说明公司以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存在将募集资金间接用于利润分配的情形。
请补充说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人、参与筹划人、内部审议及决策程序等,以及公司在信息保密和防范内幕交易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并核查说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其近亲属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一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是否存在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情形。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69号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拟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8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7.0元,合计派发现金股利6160万元。截至2023年一季度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1789.34万元。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23日上市,募集资金净额8.88亿元,其中,超募资金4.42亿元。6月8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以不超过1.3亿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截至6月30日,公司已实际补充流动资金5000万元。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请结合公司主要业务模式及主营业务开展情况、日常运营所需资金情况、未来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本次利润分配的资金来源、本次利润分配前后公司现金流情况及资产结构变化情况等,说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与你公司业绩成长的匹配性,本次利润分配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是否会对公司可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请结合公司近3年实施利润分配的具体时间、金额、占期末可分配利润的比例等,补充说明本次利润分配比例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与历史分红情况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请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和存放情况、自有资金余额,以及对问题1、2的回复等,进一步说明公司以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存在将募集资金间接用于利润分配的情形。
4.请补充说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人、参与筹划人、内部审议及决策程序等,以及公司在信息保密和防范内幕交易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并核查说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其近亲属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一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是否存在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情形。
5.请核实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前一个月内公司接受媒体采访、机构调研的情况,是否存在向特定投资者透露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形。
6.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8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