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期货居间商?
期货居间商,在法律上理解,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商的基本内涵。
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居间商是什么?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中,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 这里所说的居间与我国《合同法》中所理解的居间,其含义基本相同,即居间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 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规定的居间商,具有以下特点:
1.居间商不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为他人从事契约之缔结,居间商本人并不负有义务对这类活动之成功去主动地尽自己的努力。
2.居间商是一种完全商人,他的活动是自由、独立的,而不像商事辅助人那样受到雇用契约的约束。
3.居间商对于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并不负有法律后果。 我是做白银的,也招居间商。或者客户,有兴趣看我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