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重庆9家分支公司被罚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等

  

  **经济网北京8月5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渝金管罚决字〔2023〕9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简称“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未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聘任不具有任职****管理人员。**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第(三)项、**百六十七条、**百七十一条,对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罚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对冉崇富警告并罚款9万元、对倪剑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杜世奇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同日公布的渝金管罚决字〔2023〕8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支公司(简称“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江津**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第(一)项、**百七十一条,对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江津**支公司罚款人民币13万元,对瞿萍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曹建勋警告并罚款2万元。 

  

  渝金管罚决字〔2023〕7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简称“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第(一)项、**百七十一条,对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罚款人民币21万元,对吴联军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曹洪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马东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杨明警告并罚款2万元。 

  

  渝金管罚决字〔2023〕6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璧山支公司(简称“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璧山支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百七十一条,对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璧山支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唐俊伦警告并罚款3万元。 

  

  渝金管罚决字〔2023〕5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永川**支公司(简称“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永川**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第(一)项、**百七十一条,对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永川**支公司罚款人民币11万元,对刘家林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刘京川警告并罚款1万元。 

  

  渝金管罚决字〔2023〕4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秀山支公司(简称“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秀山支公司”)虚假承保、虚假理赔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第(一)项、**百七十一条,对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秀山支公司罚款共计人民币160万元,对向志伟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蒋登云警告并罚款10万元。 

  

  渝金管罚决字〔2023〕3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简称“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百七十条第(一)项、**百七十一条,对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罚款共计人民币36万元,对程忠文警告2次并罚款8万元、对张国才警告2次并罚款8万元、对程芳霞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王伟警告2次并罚款5万元、对付恩华警告并罚款2万元。 

  

  渝金管罚决字〔2023〕2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北支公司(简称“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江北支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百七十一条,对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江北支公司罚款人民币12万元,对刘轶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李进警告并罚款2万元。 

  

  渝金管罚决字〔2023〕1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碚**支公司(简称“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北碚**支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利用开展农业保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百七十条第(一)项、**百七十一条,对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北碚**支公司罚款共计人民币61万元,对曾铮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刘杨警告并罚款9万元、对刘兵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陈燕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张良俊警告3次并罚款15万元、对毛海波警告2次并罚款7万元、对刘志刚警告2次并罚款10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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