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银行深圳分行违规被罚 虚增存款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5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发布的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金罚决字〔2023〕12号)显示,东莞银行深圳分行票据贴现资金用作开票保证金,虚增存款;数据治理不到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对东莞银行深圳分行罚款9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7773.73元。 

  

  同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金罚决字〔2023〕13号)显示,柯沙楠对东莞银行深圳分行票据贴现资金用作开票保证金,虚增存款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对柯沙楠警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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