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银行深圳分行违规被罚 虚增存款等

  

  **经济网北京8月5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发布的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金罚决字〔2023〕12号)显示,东莞银行深圳分行票据贴现资金用作开票保证金,虚增存款;数据治理不到位。**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对东莞银行深圳分行罚款9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7773.73元。 

  

  同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金罚决字〔2023〕13号)显示,柯沙楠对东莞银行深圳分行票据贴现资金用作开票保证金,虚增存款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对柯沙楠警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审查任命董事、**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或者发放担保**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管理人员**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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