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转持,私募干货|新旧国有股转持政策对比!

2017年11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第49号),该通知下发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实施,这对于私募基金来说,尤其是国有成分私募基金而言,属于重大利好无虞。

一、划转范围

**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划转对象

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同时,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股权。

三、划转比例

现阶段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四、承接主体

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条件成熟时,经批准,社保基金会可组建养老金管理公司,独立运营。

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五、划转步骤

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

2017年选择部分**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

2018年及以后,分批划转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股权。

六、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11月18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和《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

图片:网络

传播法律常识|传递法治正能量

投稿邮箱:fazhikezhan@126.com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sysxhz@126.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sysxhz.com/a/586498.html
股神巴菲特,“股神”本月再出手!巴菲特投入近三亿美元加仓466万股西方石油
« 上一篇 2023-08-05
暴跌45% “华尔街狼王”突然崩盘!大空头猛烈“开炮” 什么情况?
下一篇 » 2023-08-05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