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第49号),该通知下发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实施,这对于私募基金来说,尤其是国有成分私募基金而言,属于重大利好无虞。
一、划转范围
**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划转对象
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同时,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股权。
三、划转比例
现阶段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四、承接主体
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条件成熟时,经批准,社保基金会可组建养老金管理公司,独立运营。
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五、划转步骤
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
2017年选择部分**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
2018年及以后,分批划转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股权。
六、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11月18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和《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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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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