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潘律师给大伙简要分享一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哪些权利?不同持股比例的股东享有的权利是否一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大股东和小股东有啥区别。潘律师认为,在与他人合伙设立公司前了解清楚这些事情,有助于持股比例的合理安排,以及公司章程的草拟。
潘律师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划分为四类:知情权、分红权、表决权以及其他权利。
一、股东的知情权
所谓知情权,指的是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就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除此之外,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二、股东的分红权
对于绝大多数的股东来说,设立公司的初衷就是赚钱。因此,分红对于股东来说是头等大事。如何分红?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需要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也是可以的,最终以全体股东的意思为准。
三、股东的表决权
公司很多决策,都需要股东进行表决。所谓的股东表决权就是股东对公司的决议、决定,表示支持或反对的权利。
每位股东有多大的表决权?是一人一票?还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某人有多少表决权,即使该表决权与其出资比例不符,也是合法合规的。
四、股东的其他权利
股东的其他权利,比如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自行召开股东会的权利。再比如,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五、表决权的三个重要分界点
对于股东的表决权,除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三个较为常见的表决权比例界线需要牢记,非常重要:十分之一、过半数、三分之二。
(一)十分之一
如果你享有了至少十分之一的股权,那么至少你享有了一些专属于你的权利。比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而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召开。
关于定期会议需要说的是,一般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召集,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召集,那么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那么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再比如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当然,不同人的表决权可以合并行使。换句话说,如果你自己的表决权不足百分之十,但是你和别人的表决权合起来有,那么你可以和其他人携手一起行使上述召集股东会、解散公司等权利。
(二)过半数
如果你享有了过半数的表决权,可以说你享有了这个公司的控制权。因为通常来说很多决议事项是需要过半数的表决权才能通过的,除非公司章程专门规定了股东会表决通过比例。
但还是需要说明一下,如果一个公司只有两个人,一人享有一半的表决权,那么这样就很尴尬了。如果一个人不同意,那么基本上等同于这个公司的会议都是通不过的,那么公司的经营管理将会处于僵持状态,对公司的发展也是极其不利的。
当然,如果一个公司有三个人,其中两个人各有49%的表决权,且这两个人一直处于对立、不和状态,那么即使另外一个人只持有2%的表决权,看似不多,但对公司的各项决策也是有重大影响的。毕竟,持有49%表决权的两个人想让公司的决议按照自己的想法通过,是需要拉拢那位持有2%表决权的人。
(三)三分之二
如果你享有了三分之二的表决权,那么可以说你享有了这个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因为公司的重大事项,比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你的态度决定了公司的发展方向。
最后,来个小结。本篇主要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不知大家看了后是否清楚一点了呢。但股东除了权利还是有义务的,因为股东是投资人,所以股东最大的义务就是出资。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现在是认缴制,一分钱不出也是可以设立公司的,但是并不代表股东没有任何风险。毕竟承诺要出的钱,总有一天会出的,只是时间问题,否则也不会有很多股东想要退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