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8月4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披露的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金罚决字〔2023〕9号)显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百七十条,对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合计罚款人民币4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