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8月3日讯 融发核电(002366.SZ)昨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徐广华收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徐广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52号)。
徐广华于2022年12月13日买入融发核电股票10000股。徐广华作为融发核电的董事,徐广华的**柳萍萍于2023年5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融发核电股票123000股,成交金额782280元;于2023年5月29日买入融发核电股票10000股,成交金额69000元;于2023年5月30日卖出融发核电股票10000股,成交金额69800元。柳萍萍的上述卖出、买入股票行为距离徐广华和柳萍萍前一次买入、卖出股票间隔不足六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百七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徐广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融发核电表示,徐广华及**柳萍萍接受四川证监局的上述决定,并进行了深刻反省,就本次违规减持股票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徐广华承诺会加强自身及亲属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融发核电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徐广华,**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4年8月出生,专科学历。曾任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青岛军民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烟台融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院批准的其他**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百七十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毁损重要证据的,经**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以下为有关内容:
徐广华:
你于2022年12月13日买入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核电)股票10000股。你作为融发核电的董事,你的**柳萍萍于2023年5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融发核电股票123000股,成交金额782280元;于2023年5月29日买入融发核电股票10000股,成交金额69000元;于2023年5月30日卖出融发核电股票10000股,成交金额69800元。柳萍萍的上述卖出、买入股票行为距离你和柳萍萍前一次买入、卖出股票间隔不足六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百七十条第二款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