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与撤销对比
撤销
不成立
原告
股东(要求撤销时具有股东资格)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股东的继承人)
被告
公司
公司
第三人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管辖法院
公司住所地
公司住所地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三年(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撤销或不成立的理由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1. 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2.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3.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4.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注:如果只是程序有瑕疵,对决议内容并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能撤销。)
撤销和不成立根本的区别是什么
1. 相同点:都是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存在瑕疵;
2. 不同点:a)撤销,系已经形成公司意志(股东大会外观存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满足多数决);不成立,系未形成公司意志(未召开会议;召开会议未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不符合规定;表决结果不符合比例要求)。b)撤销,程序瑕疵小,比如未按照规定的方式通知股东,导致小股东未参与会议;未依法进行召集即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决议内容与章程规定并不一致,内容构成对公司章程的实质性修改;不成立,程序瑕疵严重,例如没有召开会议,或者表决结果未达通过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