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的晋中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中金管罚决字〔2023〕10号)显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列支“业务及管理费—宣传费”。2021年9月、2022年4月及6月,渤海财险晋中中支通过“业务及管理费—宣传费”科目套取费用,金额合计24.844万元。具体情况为,2021年9月、2022年4月及6月,通过财务凭证号为记-0036、记-0037、3100000292、3100000296、3100000298、3100000299以及3100000463等7笔凭证列支宣传费合计24.844万元,通过“业务及管理费—宣传费”科目套取费用。具体情况为,由渤海财险山西分公司通过跨行转账方式支付采购宣传材料费用给3家供应商。经查,上述费用并未实际发生。与此同时,该3家供应商均于当日或次日将每笔对应金额分别转账至渤海财险寿阳支公司吴鹏在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寿阳县支行开立的账户、渤海财险平遥支公司经理冀海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平遥县支行开立的账户及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平遥县柳根路支行开立的账户。2021年9月、2022年4月、6月,渤海财险晋中中支实际列支宣传费金额24.844万元,扣除中间商“税点”费用后,实际回款金额共计23.694309万元。
综合职务、岗位职责、履职情况以及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等方面,杜蓉蓉,时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财务部经理,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违法违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鹏时任渤海财险寿阳支公司经理、冀海军时任渤海财险平遥支公司经理,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违法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员。
晋中监管分局表示,当事人的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晋中监管分局决定责令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改正,处罚款16万元;对杜蓉蓉、吴鹏、冀海军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中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中金管罚决字〔2023〕10号
当事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地址: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大学城产业园区龙田路西侧、汇丰街南侧山西智慧科技城A9号楼501室
负责人:田洲
当事人:杜蓉蓉
住址:山西省榆次区
所在单位名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职务:财务部经理
当事人:吴鹏
住址:山西省寿阳县
所在单位名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阳支公司
职务:支公司经理
当事人:冀海军
住址:山西省平遥县
所在单位名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遥支公司
职务:支公司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财务数据不真实。
经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列支“业务及管理费—宣传费”。2021年9月、2022年4月及6月,渤海财险晋中中支通过“业务及管理费—宣传费”科目套取费用,金额合计24.844万元。具体情况为,2021年9月、2022年4月及6月,通过财务凭证号为记-0036、记-0037、3100000292、3100000296、3100000298、3100000299以及3100000463等7笔凭证列支宣传费合计24.844万元,通过“业务及管理费—宣传费”科目套取费用。具体情况为,由渤海财险山西分公司通过跨行转账方式支付采购宣传材料费用给3家供应商。经查,上述费用并未实际发生。与此同时,该3家供应商均于当日或次日将每笔对应金额分别转账至渤海财险寿阳支公司吴鹏在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寿阳县支行开立的账户、渤海财险平遥支公司经理冀海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平遥县支行开立的账户及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平遥县柳根路支行开立的账户。2021年9月、2022年4月、6月,渤海财险晋中中支实际列支宣传费金额24.844万元,扣除中间商“税点”费用后,实际回款金额共计23.694309万元。
综合职务、岗位职责、履职情况以及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等方面,杜蓉蓉,时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财务部经理,为你公司违法违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鹏时任渤海财险寿阳支公司经理、冀海军时任渤海财险平遥支公司经理,为你公司违法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通知书;
2.渤海财险晋中中支2021年9月、2022年4月及6月,“业务及管理费—宣传费”科目报销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3.3家供应商给吴鹏、冀海军转账的转账凭证;
4.杜蓉蓉、田洲询问笔录;
5.杜蓉蓉、吴鹏、冀海军调查笔录。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责令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改正,处罚款16万元。
对杜蓉蓉、吴鹏、冀海军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晋中监管分局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