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济宁监管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金罚决字〔2023〕1号、2号)。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人寿济宁中支)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二是编制虚假业务资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泰人寿济宁中支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华泰人寿济宁中支个险部讲师于某寿险产品上市后,在代理人早会培训中介绍该产品具有类似“活期账户”的效果,与保险条款约定内容不符,属于唆使、诱导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活动的情形。
华泰人寿济宁中支编制虚假业务资料。华泰人寿济宁中支于2020年9月新增的个人代理人中,有12名个人代理人在公司代理人管理系统中留存的银行卡信息不真实。
李保盼时任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人寿山东分公司)个险部经理助理、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人寿济宁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华泰人寿济宁中支上述两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济宁监管分局表示,华泰人寿济宁中支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决定给予华泰人寿济宁中支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李保盼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华泰人寿济宁中支编制虚假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济宁监管分局决定给予华泰人寿济宁中支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李保盼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济宁监管分局决定给予华泰人寿济宁中支警告并处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李保盼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金罚决字〔2023〕1号)
济金罚决字〔2023〕1号
当事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9号京投大厦
主要负责人:李保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人寿济宁中支)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泰人寿济宁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华泰人寿济宁中支个险部讲师于某寿险产品上市后,在代理人早会培训中介绍该产品具有类似“活期账户”的效果,与保险条款约定内容不符,属于唆使、诱导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活动的情形。
二、编制虚假业务资料
华泰人寿济宁中支于2020年9月新增的个人代理人中,有12名个人代理人在公司代理人管理系统中留存的银行卡信息不真实。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华泰人寿济宁中支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分局决定给予华泰人寿济宁中支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是华泰人寿济宁中支编制虚假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分局决定给予华泰人寿济宁中支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给予华泰人寿济宁中支警告并处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济宁监管分局
(原济宁银保监分局代章)
2023年7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金罚决字〔2023〕2号)
济金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李保盼
身份证号码:37018119790222XXXX
职务:时任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人寿山东分公司)个险部经理助理、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人寿济宁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华泰人寿济宁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负有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时任华泰人寿山东分公司个险部经理助理、华泰人寿济宁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华泰人寿济宁中支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一、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华泰人寿济宁中支个险部讲师于某寿险产品上市后,在代理人早会培训中介绍该产品具有类似“活期账户”的效果,与保险条款约定内容不符,属于唆使、诱导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活动的情形。
二、编制虚假业务资料
华泰人寿济宁中支于2020年9月新增的个人代理人中,有12名个人代理人在公司代理人管理系统中留存的银行卡信息不真实。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华泰人寿济宁中支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分局决定给予李保盼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是华泰人寿济宁中支编制虚假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给予李保盼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给予李保盼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济宁监管分局
(原济宁银保监分局代章)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