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座股份,泰安志高公司一案预计减少2023年归母净利4.65万

  5月17日,银座股份(600858.SH)披露涉及诉讼事项进展。

  据悉, 2021年12月3日,银座股份(600858)收到《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鲁0902诉前调7823号】,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银座岱宗分公司、银座股份,请求判令泰安银座公司、岱宗分公司、银座股份赔偿3626.06万元及本案逾期付款损失、诉讼用、保全费。

  银座股份于2023年5月16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902民初7287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确认志高公司与泰安银座公司之间于2010年6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4月25日解除;岱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志高公司租金、物业费、设备维修费、房屋占用费合计2921.2万元;志高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岱宗分公司设备维修费、代征税款合计1218.96万;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及(2021)鲁0902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志高公司支付岱宗分公司的停业损失1439.39万元、违约金237万元,三者折抵后,岱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志高公司25.85万元。

  银座股份称,应负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39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34万元,共计14.73万元。其中2022年已预计案件受理费10.09万元,本次依据判决将差额4.65万元计入2023年当期损益,预计减少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65万元。

  本案在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一审判决中折抵后应负担的25.85万元在以前年度已预计了费用和损失,对该公司的影响视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情况而定,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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