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潍金罚决字〔2023〕1号)。经查,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存在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潍坊监管分局决定对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处罚款二十七万元。
2022年4月,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虚列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科技(青岛)有限公司道路救援等服务费共计502385.1元,上述费用实际用于返还客户。2022年1月至4月,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虚列济南某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外包劳务费共计341347.1元,上述费用实际用于发放寿光、寒亭等区域部分代理人的补助津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全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潍金罚决字〔2023〕1号)
潍金罚决字〔2023〕1号
当事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地 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东首
主要负责人:王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存在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2022年4月,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虚列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科技(青岛)有限公司道路救援等服务费共计502385.1元,上述费用实际用于返还客户。2022年1月至4月,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虚列济南某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外包劳务费共计341347.1元,上述费用实际用于发放寿光、寒亭等区域部分代理人的补助津贴等。
以上事实,有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保险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相关合作协议及劳务派遣协议、相关费用财务凭证及付款凭证、资金用途说明、电话回访录音、原潍坊银保监分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原潍坊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处罚款二十七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潍坊市奎文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潍坊监管分局
(原潍坊银保监分局代章)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