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银行西安分行违法被罚 信贷经营行为不规范等

  

  **经济网北京8月1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银**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23〕21号)显示,汇丰银行(**)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信贷经营行为不规范,**附加不合理条件;减费让利政策执行不到位,违规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 

  

  陕西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对汇丰银行(**)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处以罚款33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审查任命董事、**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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