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7月31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1330号)显示,上海柿柿顺物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0.169500万元,罚款5.00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7月12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4日自正味坊(上海)食品有限公司购入规格为250克/盒的同批次“山林招牌手撕鸡”150盒,并于当日以29.80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2023年4月4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上述食品进行抽样,并委托广检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检验。根据该检测机构4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SHS30019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标准熟肉制品》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悉检验报告后,未申请复检。
案件依售价计,货值金额4470元。至案发,150盒不合格“山林招牌手撕鸡”均已按29.80元/盒的零售价售出,违法所得1695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构成了经营禁止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款和第二款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95元;罚款50000元。
**经济网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上海柿柿顺物流有限公司为上海壹佰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壹佰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Dingdong Fresh (Hong Kong) Limited全资子公司。
官网显示,叮咚买菜隶属于上海壹佰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立于2017年5月;2021年6月,叮咚买菜正式登陆纽交所(NYSE),股票代码为“DDL”。
**经济网记者就此事求证叮咚买菜,客服方面称,已将情况反馈给相关部门,尚未收到**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百二十三条、**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款规定给予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1330号
当事人:上海柿柿顺物流有限公司
主体**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AUWX4P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仁安路39号、繁昌路56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赵军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4日自正味坊(上海)食品有限公司购入规格为250克/盒的同批次“山林招牌手撕鸡”150盒,并于当日以29.80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
2023年4月4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上述食品进行抽样,并委托广检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检验。根据该检测机构4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SHS30019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标准熟肉制品》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悉检验报告后,未申请复检。
本案依售价计,货值金额4470元。至案发,150盒不合格“山林招牌手撕鸡”均已按29.80元/盒的零售价售出,违法所得1695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采购合同、进货记录、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作证。
本局于2023年6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133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本局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禁止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款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百二十三条、**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695元;
二、罚款5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伍万元、违法所得壹仟陆佰玖拾伍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款**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