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利控股,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主体承诺实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友利控股”)于 2017年6 月16 日发布了《友利控股关于公司相关主体承诺实施公告》,披露了天津奥特博格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奥特博格资产管理”)和天津福臻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福臻资产”)完成了增持友利控股股票的承诺,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收到另一承诺主体李昊的增持友利控股股票进展的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承诺事项概述

友利控股于 2017年 4 月20 日召开 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收购天津福臻 100%股权暨重大资产购买的议案》等议案,根据本次交易双方签订的《资产购买协议》,交易对方李昊、奥特博格资产管理和福臻资产承诺,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其应在收到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项下向其支付的第一期交易对价之日起24个月内,共同将与《资产购买协议》第3.1.2条约定交易对价税后剩余金额的30%同等金额的款项(以下简称“增持金额”)用于增持上市公司的股票,其中奥特博格资产管理将其在本次交易项下的交易对价税后剩余金额的50%用于增持,福臻资产将其在本次交易项下的交易对价税后剩余金额的60%用于增持,李昊应按增持金额在扣除奥特博格资产管理、福臻资产实际增持金额后的剩余款项进行增持。交易对方李昊、奥特博格资产管理和福臻资产进一步承诺,自其分别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之日起至各自完成所承诺的全部股票增持之日后的36个月内,其不减持通过前述方式所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且同意将其通过前述方式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给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用于担保交易对方在《业绩补偿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担保期限至交易对方前述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3月 30 日披露的《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2017 年4月 21日披露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54)。

二、做出承诺股东基本情况介绍

三、承诺事项履行的进展情况

李昊已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截至2017年6月16日,李昊已增持友利控股股票6,781,108股,李昊承诺:未来将按约定继续履行增持友利控股股票及其他承诺。

四、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明确披露并及时督促承诺股东严格遵守承诺。

特此公告。

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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