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披露报告 金投基金及总经理张学义等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5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市金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金龙、张学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深圳市金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投基金)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向部分投资者披露石墨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鼓金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成立以来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王金龙自2017年1月10日至2019年4月29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张学义自2019年4月29日至今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两人均在各自任期内负责金投基金日常经营管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金投基金、王金龙、张学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金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金龙、张学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金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金龙、张学义: 

  

  经查,深圳市金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投基金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向部分投资者披露石墨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鼓金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成立以来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王金龙自2017年1月10日至2019年4月29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张学义自2019年4月29日至今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两人均在各自任期内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金投基金、王金龙、张学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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