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卡侬子公司上海被罚没89万元 售3批次服装不合格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8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总处〔2023〕322021000444号)显示,迪脉(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产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10.536435万元,罚款79.36612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7月18日。

  

  

     

  

  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在浦东新区兰嵩路555号销售的服装存在质量问题,遂对该地址销售的款号为8578119的短裤、款号为8559033的沙滩裤、款号为8665845的机织服饰、款号为8668341的轻薄外衣进行抽样送检。经上海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款号为8665845的机织服饰“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被判定为不合格;款号为8668341的轻薄外衣“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被判定为不合格;款号为8578119的短裤和款号为8559033的沙滩裤“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是标称的生产商,对款号为8559033的沙滩裤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复检,款号为8559033的沙滩裤为合格产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3月3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款号为8578119的短裤“绳带要求”项目不合格,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服装。当事人于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7月15日委托生产上述款号为8578119的短裤15126件,当事人共销售15126件,销售单价为人民币52.47元/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服装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93661.22元。上述款号为8578119的短裤经检验被判为不合格产品后,当事人立即发出召回通知进行召回,共召回40件,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5364.35元。

  

  另查明,款号为8665845的机织服饰和款号为8668341的轻薄外衣的“纤维含量”项目不合格,属于标识标注不规范,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风险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危害后果及整改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服装,并没收违法生产的服装肆拾(40)件;处违法生产服装货值金额壹倍的罚款人民币柒拾玖万叁仟陆佰陆拾壹元贰角贰分(79.36612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叁佰陆拾肆元叁角伍分(10.536435万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捌拾玖万玖仟零贰拾伍元伍角柒分(899025.57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迪脉(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9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为迪卡侬欧洲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总处〔2023〕322021000444号

  

  当事人:迪脉(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530461332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238号7层805室

  

  法定代表人:AlineGABLE

  

  2021年10月28日,本局接举报反映在浦东新区兰嵩路555号销售的服装存在质量问题,本局遂对该地址销售的款号为8578119的短裤、款号为8559033的沙滩裤、款号为8665845的机织服饰、款号为8668341的轻薄外衣进行抽样送检。经上海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款号为8665845的机织服饰“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被判定为不合格;款号为8668341的轻薄外衣“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被判定为不合格;款号为8578119的短裤和款号为8559033的沙滩裤“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是标称的生产商,对款号为8559033的沙滩裤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

  

  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复检,款号为8559033的沙滩裤为合格产品。本局依法于2023年3月3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款号为8578119的短裤“绳带要求”项目不合格,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服装。当事人于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7月15日委托XXXXXXXXXXX生产上述款号为8578119的短裤15126件,当事人共销售15126件,销售单价为人民币52.47元/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服装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93661.22元。上述款号为8578119的短裤经检验被判为不合格产品后,当事人立即发出召回通知进行召回,共召回40件,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5364.35元。

  

  另查明,款号为8665845的机织服饰和款号为8668341的轻薄外衣的“纤维含量”项目不合格,属于标识标注不规范,本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订单、进货发票、销售发票、产销存一览表、召回通知、退仓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3年7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总听告〔2023〕32202100044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风险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危害后果及整改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服装,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的服装肆拾件;

  

  2.处违法生产服装货值金额壹倍的罚款人民币柒拾玖万叁仟陆佰陆拾壹元贰角贰分;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叁佰陆拾肆元叁角伍分;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捌拾玖万玖仟零贰拾伍元伍角柒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银行输入码:322100044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生产的服装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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