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农商银行及支行违规共被罚90万 贷后管理不尽职等

  

  **经济网北京7月28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晋金管罚决字〔2023〕9号、10号、11号、12号)显示,太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太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南路支行违法违规,被**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合计罚款90万元。 

  

  太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理事未经任职**核准实际履职。**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该行罚款60万元。 

  

  王子瑾对太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王子瑾警告。 

  

  太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南路支行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资金回流借款人、股东及股东**账户。**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该支行罚款30万元。 

  

  张鹏对太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南路支行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资金回流借款人、股东及股东**账户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张鹏警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审查任命董事、**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管理人员**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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