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12月30日丨天铁股份(300587.SZ)公布,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48号)。警示函的内容如下:
(一)存在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事项
2019年1月、6月和2020年3月,子公司浙江秦烽橡胶贸易有限公司以预付采购款的名义对外支付1650万元,款项最终被实际控制人占用,上述款项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和2021年4-6月收回。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联交易未审议并披露
2020年,公司与关联方河南博创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交易及往来,金额为1064.84万元。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与参股公司共同借款事项未披露
2021年5月17日和5月28日,公司参股公司河南天基轮胎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和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两份《担保借款合同》,借款期限365日,借款金额分别为3100万元和1400万元,公司为共同借款人。公司未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
(四)公司治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不规范
2018年至2021年期间,你公司存在以下公司治理、财务管理问题: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情况;存在超过公司《资金管理制度》限额预支大额差旅费并超期归还情况,备用金制度执行不严;通过天台宏发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等公司划转大额资金,款项于当日收回,财务账面未作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董事长许吉锭、总经理许孔斌、财务总监郑双莲和董事会秘书范薇薇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许吉锭、许孔斌、郑双莲和范薇薇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提出的问题,将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鉴,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坚决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强化健全公司治理,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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