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专项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的偿还资金来源于地方财政收入;而专项债券的偿还资金来源于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项目建成后取得的专项收入,本金可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利息必须是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
专项债券规范使用:
1、公益性项目是指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大众受益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包括企业投资的市场化产业项目。资本性支出是指可以形成固定资产、递延资产或可以准确计量无形资产的支出,会计账务处理中该支出受益期限应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通过计入资产账户实现支出资本化。
2、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约定的用途使用。债券发行后调整用途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和市场规则,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涉及预算调整的按程序报省级****会批准。
3、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要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安排使用、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动在建项目早见成效。原则上发行后1个月内**拨付到项目上,允许有条件的项目在债券发行完成前,先行调度库款加快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