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浙江分公司3宗违规被罚 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6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3〕26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浙江分公司”)存在三项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二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报送监管数据错误;三是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袁伟是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一、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晓敏是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夏华良、鲍春是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原浙江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中华财险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60万元;对袁伟警告,并罚款人民币9万元;对陈晓敏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夏华良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鲍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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