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资源前副董事长孙梅春收警示函 减持违规

  

  **经济网北京7月26日讯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孙梅春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128号)显示,经查,自2018年3月20日至2022年5月26日,孙梅春作为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矿资源”,002738.SZ)5%以上股东,因被动稀释和主动减持,持股比例由10.40%减少至5.28%,变动幅度为5.11%。孙梅春在股份变动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中矿资源股票。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现对孙梅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矿资源2022年年报显示,孙梅春自2018年8月29日至2023年5月7日任公司副董事长。孙梅春,大学本科,曾任江西锂厂教师、科长、厂长助理、副厂长、厂长,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江西东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截至2023年3月31日,境内自然人孙梅春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24076710股,持股比例5.22%。

  

  公司于5月13日披露《关于公司董事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结果暨提前终止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司董事孙梅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4076710股,计划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6000000股。2023年5月12日,公司收到通知,孙梅春在上述减持计划期限内已合计减持5014416股,占公司截止2023年5月11日总股本的0.98%。基于自身资金需求情况,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孙梅春决定提前终止股份减持计划,剩余未减持股份在此次减持计划期限内将不再减持。

  

  

    

  

   

     

  

  此前,2022年6月8日,孙梅春曾收到深交所监管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对孙梅春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16号)显示,中矿资源于2022年5月27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自2018年3月20日至2022年5月26日,孙梅春作为中矿资源5%以上大股东,因被动稀释和主动减持,持股比例由10.40%减少至5.28%,变动幅度为5.11%。在股份变动达到5%时孙梅春未停止交易。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本条**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孙梅春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128号

  

  孙梅春:

  

  经查,自2018年3月20日至2022年5月26日,你作为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矿资源)5%以上股东,因被动稀释和主动减持,持股比例由10.40%减少至5.28%,变动幅度为5.11%。你在股份变动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中矿资源股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规交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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