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 证监会管理(期货公司证监会外商管理办法)

摩根大通期货是外资吗?

摩根大通期货成为国内首家外资完全控股的期货公司,股东方为摩根大通经纪(香港)有限公司。

2021年8月,因股东方J.P.Morgan International Finance Limited(摩根大通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受让全部内资股权,摩根大通中国成为首家外资全资控股的券商。目前,摩根大通是首家本地法人银行、证券、期货、资产管理四大业务领域全资控股的外资机构。

成为期货公司股东的条件是什么?

一、成为期货公司股东的条件: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七)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第八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九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四)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期货业对外或者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所作的承诺。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

  第十条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外资通过什么渠道买入A股?

外资进入中国内地无非可分为合法以及非法途径,首先是合法途径。我国规定外资可进入中国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IPO(首次公开募股),在A股上市。外资还可以通过一级市场交易进入中国股市,即在境内企业IPO时购买新股,但证监会规定外资持有的新股不得少于12个月,以上两种渠道使得外资曲线进入内地股市。

对跨国公司并购有哪些国际法律管制?

、跨国并购是指跨国兼并和跨国收购的总称,是指一国企业(又称并购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标,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又称被并购企业)的所有资产或足以行使运营活动的股份收买下来,从而对另一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实际的或完全的控制行为。

2、跨国并购是跨国公司常用的一种资本输出方式。跨国公司的国际并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市场和两个以上政府控制下的法律制度,其中“一国跨国性企业”是并购发出企业或并购企业,“另一国企业”是他国被并购企业,也称目标企业。这里所说的渠道,包括并购的跨国性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投资,或通过目标国所在地的子公司进行并购两种形式,这里所指的支付手段,包括支付现金、从金融机构贷款、以股换股和发行债券等形式。收购有收购人以自身主体名义去直接收购,也有为了规避和隔离投资风险而通过在第三国尤其是在离岸法域设立离岸公司(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的间接收购。而跨国公司的国内并购是指某一跨国性企业在其国内以某种形式并购本国企业。

跨国并购方式有哪些?

一、横纵向与混合跨国并购

1、横向跨国并购

横向跨国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是扩大世界市场的份额跨国并购,增加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直至获得世界垄断地位,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在横向跨国并购中,由于并购双方有相同的行业背景和经历,所以比较容易实现并购整合。横向跨国并购是跨国并购中经常采用的形式。

2、纵向跨国并购

纵向跨国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处于生产同一或相似产品但又处于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通常是为了稳定和扩大原材料的供应来源或产品的销售渠道,从而减少竞争对手的原材料供应或产品的销售。并购双方一般是原材料供应者或产品购买者,所以对彼此的生产状况比较熟悉,并购后容易整合。

3、混合跨国并购

混合跨国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处于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全球发展战略和多元化经营战略,减少单一行业经营的风险,增强企业在世界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实力。

二、直接并购与间接并购

1、直接并购

直接并购指并购企业根据自己的战略规划直接向目标企业提出所有权要求,或者目标企业因经营不善以及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而向并购企业主动提出转让所有权,并经双方磋商达成协议,完成所有权的转移。

2、间接并购

间接并购是指并购企业在没有向目标企业发出并购请求的情况下,通过在证券市场收购目标企业的股票取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与直接并购相比,间接并购受法律规定的制约较大,成功的概率也相对小一些。

2019年关于跨国并购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通过

1、《证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证券发行、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并购重组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

2、《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对并购重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发、缩股等进行规范。

(1)吸收合并

《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手柄,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种:同一证券市场交易所多个上市公司的吸收合并,如攀钢钢钒吸收合并ST长钢和攀渝钛业、盐湖钾肥吸收合并ST盐湖。

第二种:不同证券交易所多个上市公司的跨市场吸收合并(08年1月开始允许跨市场合并),如潍柴动力吸收合并湘火炬、云天化吸收合并ST马龙和云南盐化、唐钢股份吸收合并邯郸钢铁和承德钒钛。

(2)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公司法》第14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3、《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增破产重整制度,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新的法律路径。

注意: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慎用出资人权益削减方式,如果一定要用,应采取保护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权益的措施,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等。

4、《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集中;(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三十一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二、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

1、《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毕)

第六章-发行证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及分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2月8日)

(1)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上市公司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市场效率,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竞争力。

(2)允许商业银行对境内外企业发放并购贷款。研究完善企业并购税收政策,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三、部门规章:由证券监管机构等制定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8月27日修订-证监会令第56号)

(1)《投资者违规超比例买卖股份问题》

《办法》第13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诉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敌意收购问题

全流通下通过二级市场举牌和“敌意收购”大大增加;“两低一高“(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持股市值偏低而净资产收益率又高)的上市公司最易成为收购目标。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5月18日起实施,证监会令第53号)

《重组办法》的主要创新之处:

(1)审核制度的调整:

《重组办法》将之前《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105号文,已废止)规定的“始终审核备案制”改为“事后核准制”。

新规定的重组流程: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证监会审核、实施

(2)取消长期连续停牌制度,目前最长可以停牌30天。

(3)取消与证监会的预沟通制度:

以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为时间界限,交易所与证监会分工合作:之前由交易所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由证监会上市部并购一处和并购而出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必要时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

交易席位和交易单位的使用要求?

 交易席位的类型有三种划分:

  1.根据席位的报盘方式不同,分为有形席位和无形席位,有形席位是场内报盘,无形席位是场外报盘;场外无形席位报盘相对场内有形席位报盘,一是交易速度有了提高,二是使交易申报的差错率降低。

  2.根据席位经营的证券种类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席位(A股席位)和特别席位(B股席位)。普通席位是经营A种股票、国债、债券及基金等买卖的席位。特别席位主要是指经营B种股票买卖的席位。

  3.根据席位用于代理业务或自营业务的不同,分为代理席位和自营席位。

  (二)交易席位的管理

  取得普通席位有两个条件:

  1.具有会员资格;

  2。缴纳席位费。

  要取得特别席位,首先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许可证。

  证券交易所会员办理席位申请,需要总经理批准。

  交易席位的使用规定有:

  1.会员席位只能由会员单位自己使用,不得转借非会员单位或个人使用;

  2.未经交易所批准也不得转借给其他会员使用;

  3.交易席位不得退回;

  4.会员在至少保留一个席位的前提下允许转让席位,席位受让方应当是交易所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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