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7月24日讯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浙江证监局在对顺发恒业股份公司(“顺发恒业”,000631.SZ)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存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于2009年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淮南HGTP09015地块,支付土地出让款后一直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2023年2月10日,法院二审判决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返还土地出让款。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收到二审判决书后,仍将上述涉案地块的土地出让款等开发成本在2023年一季度报告中按存货列示,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与财务公司的往来信息披露不准确。2021年12月31日,公司在万向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实际存款余额为41.74亿元。因关联交易统计错误,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2021年期末和2022年期初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均为45.74亿元,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披露不准确。
三、业务独立性存在缺陷。2021年10月至11月,公司就项目立项、生产用车采购、战略合作意向书签订等相关业务事项向控股股东万向集团公司报送请示,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存在缺陷。此外,公司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会计处理不规范、用印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浙江证监局判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82号)第三条规定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长**、时任董事长盛树浩、时任总经理王竞楠、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红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顺发恒业股份公司、**、盛树浩、王竞楠、王红民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2022年年报显示,**自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5月13日任公司董事长。**,**工程师,博士研究生学历。2003年6月进入万向集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005年9月出站。历任万向电动汽车开发**总经理助理,万向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汽万向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总经理,万向创业投资股份公司董事长,万向研究院**院长、副院长,万向一二三股份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现任万向集团公司副总裁、董事局工作室总经理,普星聚能股份公司总裁,万向创业投资股份公司董事,上万清源智动车有限公司董事,凯莱(KARMA)汽车公司董事等职。
盛树浩自2021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13日任董事,2022年8月5日因工作原因辞去董事长职务。盛树浩,本科学历,工程师。历任浙江普星德能然气发电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普星洁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部、安全生产部副经理,普星(安吉)燃机热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普星聚能股份公司总裁,杭州普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杭州普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顺发能城有限公司总裁。
王竞楠自2021年9月23日至2024年5月13日任总裁。王竞楠,硕士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注册规划师。先后在新加坡CPG Consultants工作,担任万向集团公司发展部副总经理。现任顺发能城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红民自2021年10月20日至2024年5月13日任财务负责人,自2021年11月29日至2024年5月13日任董事会秘书。王红民,本科学历,经济师。曾就职于万向集团公司,历任万向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普星聚能股份公司副总裁等职。现任杭州普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82号)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盛树浩、王竞楠、王红民:
我局在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存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于2009年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淮南HGTP09015地块,支付土地出让款后一直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2023年2月10日,法院二审判决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返还土地出让款。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收到二审判决书后,仍将上述涉案地块的土地出让款等开发成本在2023年一季度报告中按存货列示,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与财务公司的往来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1年12月31日,公司在万向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实际存款余额为41.74亿元。因关联交易统计错误,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2021年期末和2022年期初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均为45.74亿元,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披露不准确。
三、业务独立性存在缺陷
2021年10月至11月,公司就项目立项、生产用车采购、战略合作意向书签订等相关业务事项向控股股东万向集团公司报送请示,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存在缺陷。
此外,公司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会计处理不规范、用印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82号)第三条规定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长**、时任董事长盛树浩、时任总经理王竞楠、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红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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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证监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