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7月24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对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银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核查,浙江证监局发现温州银行存在五项问题,一是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部分基金业务监察稽核岗人员、基金产品准入审核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二是未在每一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上年度监察稽核报告,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三是采用问卷方式了解投资者信息,未涵盖其收入来源和数额,四是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五是未按要求报备反**工作相关材料。
温州银行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部分基金业务监察稽核岗人员、基金产品准入审核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十条第四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款的规定。
温州银行未在每一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上年度监察稽核报告,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条**款的规定。
温州银行采用问卷方式了解投资者信息,未涵盖其收入来源和数额,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77号)第六条第二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温州银行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77号)第三十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温州银行未按要求报备反**工作相关材料,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业反**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温州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十条: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资本充足率符合**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
(五)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75号)第八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二)有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三)财务风险监控等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四)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 1/2,部门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 2 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5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75号)第二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指定专门合规风控人员对基金销售业务的经营运作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并保障合规风控人员履职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合规风控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控人员应当对基金销售业务内部制度、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和新销售产品、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出具合规审查意见,并存档备查。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于每一年度结束之日起3 个月内完成年度监察稽核报告,并存档备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75号)第三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坚持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大对存量基金产品持续销售、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激励安排,不得将基金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不得实施短期激励,不得针对认购期基金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强化人员资质管理,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人员持续培训机制,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基金销售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75号)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机关处理。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强化人员资质管理,从事基金宣传推介、销售信息管理平台运营维护等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以及基金销售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合规风控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经营期间,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取得基金从业**的人员人数少于《销售办法》规定的,应当于5 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于30 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77号)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77号)第三十条: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条: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期货业反**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期货业反**工作。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履行反**责任适用本办法。
《证券期货业反**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内部反**工作部门设置、负责人及专门负责反**工作的人员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新后的相关信息。
《证券期货业反**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反**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建立客户风险**划分制度,并报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应适时调整客户风险**。
《证券期货业反**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遵守本办法有关报告、备案或建立相关内控制度等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或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我局发现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部分基金业务监察稽核岗人员、基金产品准入审核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十条第四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款的规定。
二、未在每一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上年度监察稽核报告,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条**款的规定。
三、采用问卷方式了解投资者信息,未涵盖其收入来源和数额,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77号)第六条第二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77号)第三十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五、未按要求报备反**工作相关材料,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业反**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切实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6月30日